張明壘還說:“《辦法》改變了減免稅年審制度,是非常大的突破。說實話,年審是把審批時干過的工作再重復一遍,工作量非常大。改變管理辦法后,可以使稅務機關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管住真正需要嚴格管理的減免稅項目,為納稅人提供更優(yōu)質的服務。”
所得稅管理科副科長李謙補充說:“現在很多新辦的第三產業(yè)企業(yè)可以享受免征所得稅1年~2年的優(yōu)惠。朝陽區(qū)近幾年這類新辦企業(yè)增加非?欤瑸閷徟@些企業(yè)是否享受減免稅,20人干1年都干不完。年初批了,年終還要進行年審,確實壓力非常大。像這種具備一定條件就可以享受的普遍減免稅,審批沒有太大的必要,應該實行備案制。因為基本上是報多少批多少,很少有不批準的。對那些條件要求嚴格,帶有特殊性的減免稅,比如安置下崗失業(yè)人員再就業(yè)享受減免稅,轉制科研機構享受的減免稅等,確實需要稅務機關嚴格審查的,就應該實行審批。”
流轉稅管理科副科長李偉認為,《辦法》出臺后,對納稅人樹立依法納稅的觀念和納稅核算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流轉稅減免稅對企業(yè)的納稅核算要求非常嚴,如果企業(yè)賬務核算不清,不能正確進行收入與費用的賬務處理,無法達到查賬征收的要求,那么就會被稅務機關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稅款,也就無法享受減免稅,F實情況是,不少企業(yè)的會計人員專業(yè)素質不高,財務核算比較混亂。比如一些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企業(yè),按規(guī)定必須把免稅產品單獨核算,就有一些企業(yè)沒有單獨核算,自然無法享受減免稅。
納稅人:辦理減免稅腰桿硬了
納稅人是享受減免稅的主體,《辦法》好與壞需要由納稅人自己評說。
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經理劉羊子說,我做財務工作已經15年了,經歷了新稅制發(fā)展的整個過程?催^《辦法》后,感覺稅法在人性化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它從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優(yōu)化納稅服務,規(guī)范稅務機關的執(zhí)法行為出發(fā),制訂了不少具體措施,使納稅人辦理減免稅的腰桿硬了。我們公司目前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技術轉讓費30萬元以內免所得稅的優(yōu)惠,生產銷售軟件產品增值稅稅負超過3%部分即征即退的優(yōu)惠等。每年總計可以享受1000多萬元的減免稅!能享受到這些優(yōu)惠,對企業(yè)發(fā)展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陀^地說,以前辦理減免稅程序比較繁瑣,申請時需要提供眾多的資料,需要的時間較長,還得經常接受稅務機關的調查。
《辦法》把減免稅分為備案和報批兩種類型,對我們有直接的好處。去年取消了“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內的高新技術企業(yè)減免稅審核”這一項后,我們享受企業(yè)所得稅“三減半”就不用經過稅務機關審批了,減輕了不少負擔。
劉經理還表示,有了《辦法》,今后就可清楚知道稅務機關的哪些管理行為是合法的,哪些是越權的。對越權行為,就可以依據《辦法》進行反駁。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財務部的總經理武學東說:“我在上班的路上聽到《辦法》出臺的消息后,第一感覺就是國家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越來越強。我們每年享受企業(yè)所得稅減免和出口退稅的數額很大,快速及時地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對企業(yè)的生存和發(fā)展非常重要!掇k法》實施后,辦理減免稅將更加方便,更加快捷。同時,因為《辦法》取消了減免稅年審,提出了通過納稅檢查、執(zhí)法檢查或者其他專項檢查等方式強化減免稅的管理,我們擔心是否會因此導致稅務機關增加對企業(yè)的檢查次數,增加企業(yè)的負擔,希望在這方面進行限制。”
北京同元制藥廠副廠長楊瑞學,北京城建集團混凝土公司的副總會計師郭長華均認為,對福利企業(yè)享受減免稅,對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等減免稅項目,實行報批制是非常必要的。這些減免稅是對特定行業(yè),特定產品的稅收優(yōu)惠,只有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才應該享受。為了保證這一點,稅務機關的審批必不可少。因為如果放開了,就會給一些不符合條件的企業(yè)偷逃稅留下空間。
中國質量認證中心財務處處長張京明等人認為,《辦法》是一柄雙刃劍,總體上對納稅人是非常有利的,在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方面有了較大突破。但是納稅人也應該明確意識到新變化帶來的巨大風險。以前減免稅只要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幾乎不存在什么納稅風險。不少減免稅改備案后,只要納稅人進行備案,從登記備案之日起就可以享受減免稅。但是現實情況是很多納稅人對減免稅的條件并不是非常清楚,加之財務核算能力差,很有可能出現享受了不該享受減免稅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就有可能構成偷稅而受到處罰。因此,納稅人必須強化對稅法的學習,不斷健全財務制度,才能減少納稅風險。
呼聲:模糊內容需要盡快明確
稅務干部和企業(yè)人員認為,《辦法》從10月1日就要開始實行,但《辦法》中有幾個問題比較模糊,需要盡快明確,否則會影響執(zhí)行效果。
首先,哪些減免稅項目屬于備案類,哪些屬于報批類,《辦法》缺乏明確界定,這是最大的問題。減免稅的數量很多,如果由各地稅務機關自行決定,難免出現混亂現象。因此希望由國家稅務總局采取列舉的方式進行明確。
其次,《辦法》規(guī)定,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稅項目與非減免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以上人士認為,此條規(guī)定對納稅人有利,但是目前人們對“不能分別核算”、“核算不清”和“按合理方法核定”的含義理解存在較大分歧,如果任由各級稅務機關依據自己的理解裁定,也難免會造成混亂,使新規(guī)定流于形式。只有對其含義進行明確,才能防止有些稅務機關以企業(yè)不能分別核算為借口阻止納稅人享受減免稅;也才能防止納稅人采取故意核算不清的方式,以獲取更多減免稅情況的發(fā)生。
第三,《辦法》目前對減免稅備案規(guī)定的非常簡單,也需要進一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