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財務信息披露的特點
破產清算是一項具有很強法律性的財務管理活動,和持續(xù)經營下的財務管理活動相比有較大差異。首先,清算財務報告的編制基礎變化了,收付實現制代替了權責發(fā)生制,清算的目的即是終止企業(yè)活動、清償債務‘企業(yè)財產變現以是否收到款項為標淮,不存在正常經營上的分期。其次,清算價格取代歷史成本,破產清算中,歷史成本一般不能作為清算價格,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細則》,破產清算必須財產重置變現,使用清算價格。
二、清算財務信息披露的環(huán)境
清算財務信息的陳報受制于清算環(huán)境。首先,破產企業(yè)的規(guī)模、大小決定了清算報告的簡繁;企業(yè)債權人的多少,企業(yè)的財務管理狀況決定了清算報告的種類和清算難度;企業(yè)財產的結構也影響清償的方式,清算時間的長短;第二,變現方式和償付方式的選擇也影響和制約著清算報告的編制。
三、清算財務信息披露框架初探
破產清算財務管理活動涉及眾多主體,關系較為復雜。破產法律也十分不健全,清算工作亟待規(guī)范,特別是清算財務(會計)信息的陳報更是無規(guī)可循,給破產實踐帶來諸多不便。本文試就破產清算財務信息的披露框架作一初步探討。
1.清算財務信息的用戶
清算財務信息的主要用戶是債權人會議,作為債權人的權力代表機構,債權人會議要了解清算的全過程,對破產財產的界定。清算費用的列支,財產評估變現及清償等環(huán)節(jié)進行監(jiān)督。一般情況下,與破產清算相關的財務信息均應向債權人會議披露。
另外,由于清算的法律性,清算報告必須送立案法院備案,接受法院監(jiān)督;政府方面,財政部門要了解企業(yè)清算情況及損失額;稅收部門要掌握企業(yè)以前年度的漏計稅金及清算中的應稅行為;審計部門對清算的真實性要負責,杜絕弄虛作假,侵吞國家財產,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側重于保護國有資產,規(guī)范清算行為,以上各部門均是清算財務信息的使用者。
2.清算財務信息披露時間
《破產法》規(guī)定,企業(yè)期末提出清算報告,期初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這種披露結構無法滿足用戶期中的需要;許多學者又提出了期初一期中一期末的編報結構,但是也有欠妥當,由于清算期間的不確定性,清算時間長短無法人為控制,期中的時點難以確定。
還有的學者提出,“在正常情況下,可按月編報,如遇特殊情況可根據需要編報”,我們知道,破產清算財產的界定、估價、變現、清償分配,時間一般較長,大中型企業(yè)更是如此,如按月編報,顯然不切實際。
通過對破產清算實踐的考察,我們發(fā)現,清算報告的時伺與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相一致。據此,我們認為,以債權人會議召開時間為編報分期標準是可行的。即清算報告只在每次債權人會議時編報。這種時間劃分的優(yōu)點是:①清算組從編報清算報告的工作中解脫,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達到變現最大的目的,切實維護債權人利益;⑨使清算工作條理化、合理化,減少盲目性;②有利于債權人會議和政府有關各方掌握破產清算進程;④提高了清算財務信息的利用價值,縮短了清算時間,節(jié)省清算費用。
3.清算財務信息陳報內容
按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主席有權召集債權人會議,但從節(jié)省自身開支角度,一般不會隨便召集臨時會議,除非發(fā)生重大侵害行為。一般說來,在清算期內,債權人會議不會超過三次。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法院召集,此時清算組尚未成立,財務陳報的主體仍是破產企業(yè)。而實際工作中,清算組在企業(yè)申請破產后一般即成立,這種做法明顯加快了清算進度,提高了效率。此次會議一般應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財產債務清單。
第二次債權人會議是對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呈報的財務信息進行修正,并向社會通報合法債權人及有效債權數額。此次會議應報送的主要報表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債權清單、清算費用表。
第三次債權人會議是清算的最后程序。此時,清算組應向債權人會議、審計、財政等有關政府管理部門陳報資產負債表、清算財產變現表、貨幣資金收支表、清算費用表、清算損益表、財產清償表及財產分配表。財產變現表、債權消償表、清算損益表還應向稅務機關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陳報以進行稅收征管和對國有資產及產權注銷。